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驻泰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均须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照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