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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基本生活需要及其再就业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主要特点:
①普遍性。失业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十分广泛。目前,在我市除国家公务员及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人员外的所有城镇职工,都应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②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③互济性。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范围内,可以统一安排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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