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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哪些规定?
2008-03-17 21:34:00    信息来源:


    1、保障形式。
    (1)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障,可实行即缴即领的办法,建立个人专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记入县级补充养老金账户用于调剂,缴费标准主要根据当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全市平均预期寿命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综合确定,一次性缴足或分年度缴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按缴费水平计算确定。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其保障对象在保障期内因故死亡的,其个人专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2)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以下人员,按当地测算标准一次或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建立个人专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政府出资部分记入县级补充养老金账户用于调剂,参保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缴费对象末达到领取年龄因故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本息可依法继承。
    2、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个人缴费从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从土地补偿费中抵缴,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缴费总额的30%。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和鲁政办发[2006]99号文规定的筹资方式和比例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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