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事业单位和省属以上驻泰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缴费,统一稽核稽查,统一执法监察。 自2005年4月1日起,市直事业单位(不含由财政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省属以上驻泰企业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不含中央属企业)、工伤保险实行一票征缴。市直机关、省属以上驻泰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保险按原规定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