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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2008-03-17 21:29:00    信息来源: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及其以上的,须按照本人养老金的7%或4.5%的比例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上述规定年限的,应按退休时本人缴费工资7%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费用全部转入统筹基金,不记入个人帐户。不按规定补缴的,将个人帐户金退发本人,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按7%缴费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按4.5%缴费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和门诊慢性大病补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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