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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如何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2008-03-17 21:30:00    信息来源:


    参保单位人员发生新增、转移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死亡等变动情况的,应按照规定要求,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变动手续,重新核定应缴医疗保险费的数额。未及时办理新增变动手续的,参保单位在补办参保手续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补办手续正常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参保单位新招职工或从统筹地区以外调入的职工,应自职工被招用或调入之日起15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招用或调入之月起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从统筹地区以外调入的职工,凭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证明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连续工龄证明等,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予以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范围内调出、调入的,应自调动之日起15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调转手续。参保人员调出统筹地区,所在单位应自该职工调出之日起15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调转手续,按规定结转个人帐户金。调出职工自办理调出手续停止缴费的当月起,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自批准退休之日起15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退休人员减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的下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及时办理减少手续的,从办理减少手续的下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此造成参保人员利益损害的,其责任由参保单位承担。
    由于参军、升学、判刑、劳教、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自有关部门批准参军、升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及法院判决、批准劳教之日起15日内,由参保单位携带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断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死亡,所在单位须从其死亡之日起15日内,携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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