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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5月20日,市政府发布了第130号令《泰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办法》对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范围、职责分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及监督管理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医疗废物实行集中统一处置,凡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院、诊所、采供血单位等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医学教学和研究机构、疾病控制机构等产生的医疗废物,都要全部交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集中处置,不得自行处置。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要按照所在地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并报市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废物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专门车辆负责上门收集,医疗机构按物价部门的批准缴纳费用,并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不按规定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取消其评先树优资格,并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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