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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商局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 兼营广告的事业单位;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工商局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媒介证明。 (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收费标准和依据: 服务承诺: 联系电话:0538-8519155 8502995 地址: 泰安市岱宗大街409号市工商局411、412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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