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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按本办法申请后,经批准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生产企业 1、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工业企业; 3、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 (二)商贸企业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2、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4、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 5、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6、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 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并附报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财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有关公司成立的章程、合同、协议书以及验资报告等; 6、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7、银行开设结算账户证明; 8、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9、外来人员暂住证明; 10、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应同时提供企业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对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且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出口企业,应同时提供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贸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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