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
(2)月均货物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营业额在5万元以下。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实地核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受理机关
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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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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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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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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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已办则提供
原件使用后退还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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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1 |
已办则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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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原件使用后退还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