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普通发票领购资格为依法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专用发票领购资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和临时一般纳税人。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领购簿》;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受理机关
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局、基层分局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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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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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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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各1件 |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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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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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 |
1 |
适用于普通发票领购资格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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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
1 |
适用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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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适用于普通发票领购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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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适用于普通发票领购资格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