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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六)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七)设立的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八)改组改制企业还需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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