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01-31 09:15:00 访问次数:86 信息来源: |
项目依据: 1、国务院41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4、《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2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个人 办理条件: 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学习项下每学年生活费购汇金额超过等值20000美元的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第一学年(期)购汇时须提供明确写明姓名的录取通知书及翻译件;3、本学年(期)生活费通知单及翻译件或相关费用证明材料及翻译件,第二学年(期)以后购汇时还需提供上一学年(期)缴费证明和学生证等在读证明;4、护照或港澳通行证;5、有效签证或签注(预交人民币保证金业务除外);6、本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如已注销户口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7、由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经办人员为企业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2.复核人员进行业务复核;3.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逐级签字批准。 费用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 可以完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 外汇管理科 办理地点、邮编: 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大楼310房间 办公时间: 正常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8266421 传真号码: 8223132 电子邮箱: tarhbgs@163.com 网上表格下载: 无 网上办理情况: 无 监督电话: 826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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