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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依据: 1、国务院412号令;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个人 办理条件: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2、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3、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其中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5、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6、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经办人员为企业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2.复核人员进行业务复核;3.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逐级签字批准。 费用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 可以完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 外汇管理科 办理地点、邮编: 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大楼310房间 办公时间: 正常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8266421 传真号码: 8223132 电子邮箱: tarhbgs@163.com 网上表格下载: 无 网上办理情况: 无 监督电话: 8266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