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01-31 09:21:00 访问次数:86 信息来源: |
项目依据: 1、国务院412号令;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个人 办理条件: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2、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其中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4、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5、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经办人员为企业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2.复核人员进行业务复核;3.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逐级签字批准。 费用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 可以完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 外汇管理科 办理地点、邮编: 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大楼310房间 办公时间: 正常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8266421 传真号码: 8223132 电子邮箱: tarhbgs@163.com 网上表格下载: 无 网上办理情况: 无 监督电话: 826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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