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01-31 09:35:00 访问次数:86 信息来源: |
项目依据: 1、国务院412号令;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3、《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29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个人 办理条件: 自费出国留学或学习:1、书面申请;2、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3、护照及有效签证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4、国(境)外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在读证明、国(境)外学校出具的费用通知单;5、存款单证,如为监护人账户还须提供关系证明。境外就医:1、书面申请;2、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3、护照及有效签证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4、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5、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及收费通知;5、存款单证。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1、书面申请;2、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3、境外国际组织证明;4、缴费通知;5、存款单证。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1、书面申请;2、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3、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4、广告或订单等收费证明;5、存款单证。境外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用汇:1、书面申请;2、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3、境外公证机构的有效证明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4、存款单证。其他:1、书面申请;2、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3、相关证明材料;4、存款单证。备注: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由分局审核,等值20万美元以上转报总局审批。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经办人员为企业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2.复核人员进行业务复核;3.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逐级签字批准。 费用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 可以完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 外汇管理科 办理地点、邮编: 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大楼310房间 办公时间: 正常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8266421 传真号码: 8223132 电子邮箱: tarhbgs@163.com 网上表格下载: 无 网上办理情况: 无 监督电话: 826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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