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投资者个人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中外汇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划转核准 |
| 2008-01-31 09:38:00 访问次数:86 信息来源: |
项目依据: 1、国务院41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非居民 办理条件: 1、书面申请(注明其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等情况及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2、商务部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或增资等的批复文件;3、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投资协议、章程;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6若非新设成立的企业,应提供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7、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办理有关事项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经办人员为企业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2.复核人员进行业务复核;3.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逐级签字批准。 费用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 可以完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 外汇管理科 办理地点、邮编: 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大楼310房间 办公时间: 正常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8266421 传真号码: 8223132 电子邮箱: tarhbgs@163.com 网上表格下载: 无 网上办理情况: 无 监督电话: 826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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