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01-31 09:46:00 访问次数:86 信息来源: |
项目依据: 1、国务院412号令;2、《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境内居民 办理条件: 1、申请报告;2、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3、有效签证或签注;4、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或银行存款等来源证明;5、确需携带超过规定限额现钞的证明材料;6、遗失携带证明或逾期携带证明的,原《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由银行签发的,提供银行补办证明;原《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由外汇局签发的,提供原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经办人员为企业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2.复核人员进行业务复核;3.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逐级签字批准。 费用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 可以完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 外汇管理科 办理地点、邮编: 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大楼310房间 办公时间: 正常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8266421 传真号码: 8223132 电子邮箱: tarhbgs@163.com 网上表格下载: 无 网上办理情况: 无 监督电话: 826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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