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支票的行为 |
| 2008-02-01 10:27:00 访问次数:86 信息来源: |
依 据: 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 处罚对象及范围: 空头支票当事人(出票人);范围:泰安市 处罚程序: 一、调查取证,二、告知;三、决定,四、罚款缴纳,由出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采取下列措施: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措施: 罚 款 执法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 联系电话: 8224120,6271068 传真号码: 8224120 电子邮箱: tarhbgs@163.com 监督电话: 826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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