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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依据: 1、国务院41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4、《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非居民 办理条件: 非居民个人兑换外汇(离休金、退休金)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护照、境外定居证明;2、申请人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的离休、退休金汇出申请单;3、外汇局要求须补充的其他资料。非居民个人兑换外汇(侨房拆迁)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居住证或港澳永久身份证明;2、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3、税务凭证。非居民个人兑换外汇(移居出境后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需提供的审核材料:1、护照、境外定居证明;2、房屋产权证明;3、物业出租合同或协议;4、房管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文件;5、税务凭证。非居民个人兑换外汇(移居出境后人民币存款利息)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护照、境外定居证明;2、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3、视情况要求须补充的其他资料。备注: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非居民个人身份证明重码的购付汇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售汇银行说明材料;2、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经办人员为企业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2.复核人员进行业务复核;3.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逐级签字批准。 费用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 可以完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 外汇管理科 办理地点、邮编: 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大楼310房间 办公时间: 正常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8266421 传真号码: 8223132 电子邮箱: tarhbgs@163.com 网上表格下载: 无 网上办理情况: 无 监督电话: 826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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