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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依据: 1、国务院41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4、《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29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个人 办理条件: 1、申请报告(写明结汇金额、开户银行及账号、房地产公司或拍卖行开户行及账号);2、护照或通行证;3、银行存款有效单证;4、经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房产转让合同;5、由委托人代办应提供书面委托证明、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原件);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经办人员为企业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2.复核人员进行业务复核;3.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逐级签字批准。 费用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 按权限逐级批准 办理部门名称: 外汇管理科 办理地点、邮编: 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大楼310房间 办公时间: 正常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8266421 传真号码: 8223132 电子邮箱: tarhbgs@163.com 网上表格下载: 无 网上办理情况: 无 监督电话: 826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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