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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产权转让的审批、方式及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深化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同意设立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我市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
《通知》规定,凡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国有产权处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通过增资扩股形式进行企业改制、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公司制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等必须进场交易。
在产权转让的方式上,《通知》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进场交易的,须按照企业改制审批方案,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确定转让底价,并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分别到财政、国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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