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泰山信息网 > 旅游 > 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时效
2004-08-10 16:12:16    信息来源:

    了解有关旅游投诉时效的规定,有助于投诉者及时的提起投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规定了以下几种时效:
    一、投诉时效:向旅游投诉机关请求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被侵害时算,有特殊情况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延长投诉时效期间。
    二、受理时效: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应诉答复时效:投诉管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四、送达时效: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用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形式在15日内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
   五、申请复议时效: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隐私声明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1999-2007 Taian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5015115号
“中国泰山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5.5及以上版本浏览器,1024*768分辨率
网站管理员邮箱: tagov@tai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