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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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以办理其他类型登记吗?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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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动产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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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共有人可以分别持证吗?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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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情形有哪些?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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