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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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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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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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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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一户一宅如何认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其余的宅基地只进行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 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载明,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街道)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确认,持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因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凭有关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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