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其余的宅基地只进行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
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载明,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街道)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确认,持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因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凭有关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