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二)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三)经营者不得有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四)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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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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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价格活动的基本规范,采用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干扰破坏正常价格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包括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变相提价、压价,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七类情形。为防止出现法律条款列示不全面的情形,还设置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这一兜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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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约9360项,省级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并报批),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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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按照规定,公开标明价格、计价单位以及与价格有关的规格、等级、产地等信息的行为。明码标价是消除交易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经营者明码标价是其诚信经营的基础,推进经营者依法明码标价是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工作之一。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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