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查看详情 >>

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租用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登记后将有关资料及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按台(套)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7)使用单位为承租或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安全责任的租赁或承包合同。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质监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同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附带设备明细表(参见附录B),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按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5)使用单位为承租或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安全责任的租赁或承包合同。

查看详情 >>

特种设备出租时,谁承担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查看详情 >>

压力容器生产厂家未按要求提供相关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查看详情 >>

药品价格如何管理?

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目前有189种),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此外,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国务院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查看详情 >>


<< 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 >> 共 427 页 到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