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查看详情 >>
|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查看详情 >>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查看详情 >>
|
消费者如果对于购买的产品的质量有怀疑,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做:一是可以由被假冒生产企业对该商品出具鉴定结论和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认定该产品真伪的依据。由被假冒企业所提供的证明是有法律效力的。二是怀疑所购买的商品不符合所明示的标准要求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由其出具检验报告,根据检验结论,再作处理。委托检验也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该产品是新购买尚未使用的产品,也就是符合标准规定的检验条件的产品,可以委托检验,来确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第二种情况是对于已经不具备检验条件的产品,比如说已经投入使用的、已经被破坏的等情况,但又存在质量争议的,可以申请质量鉴定,质量鉴定是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最终由鉴定专家组出具鉴定报告。检验和鉴定是根据具体的产品及项目,依据国家统一收费标准来确定的。根据实践经验,质量鉴定一般更适用于解决一些大型的、装备类的产品的质量争议。
查看详情 >>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均可能在其认证范围内开展质量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
我局下属的泰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已经通过化肥等产品及有关项目的认证,以及实验室认可,可以根据用户委托,承担相关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如果需要可以与该所联系,联系电话是5365822。
查看详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