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如何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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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如何处罚?

分三种情形进行处罚:1.一般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较重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3.严重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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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如何处罚?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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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如何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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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启用蓄滞洪区的依据?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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