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删除。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划转事项工作的通知》(泰政字[2020]60号)及《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泰安市司法局关于事项划转事宜的补充协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办理划转由市审批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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