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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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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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
3.本人与其他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或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4.本人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自动离岗、主动辞职或因个人原因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
6.主动退出专项公益岗的(因自主就业、创业主动退出满1年的除外);
7.因本人违反单位管理规章制度被专项公益岗使用单位解除协议的;
8.受过有期徒刑(含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9.在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已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
10.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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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
1.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由泰安市市级安置部门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
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户籍在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辖区内,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
3.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从市属以上企业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
注:①就业困难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②市属以上企业是指市以上相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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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役士兵,于202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4日,携带身份证、退役证明、失业证明、《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申请表》(从本公告附件下载)等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非泰安市市级安置部门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还需提供安置工作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报名申请专项公益岗。
注:①退役证明是指退役证或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本人退役表复印件;②失业证明是指失业证或就业创业证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③安置工作证明是指安置工作介绍信复印件或安置工作介绍信存根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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