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部分参战退役人员。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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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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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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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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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之日起1年后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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