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当前身份、户籍地,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的单位、单位地址、身份、负伤时间、负伤地点、负伤部位及负伤详细原因、经过等情况,本人手写签名(本人不能书写的由其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代写并附说明,下同)、申请日期。
(二)申请人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申请人参战或执行公务的事由、时间、地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经过、负伤后处理情况、申请人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是否负有过错责任,本单位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审核过程及意见,本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四)申请人是人民警察的,应当提交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务员登记表》《授予警衔审批表》。
(五)因交通事故负伤的,应当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六)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交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七)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应当提交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对申请人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书面意见、该机关组织有关军事行动的通知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参加军事行动的档案材料。
(八)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人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政法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表彰材料、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记载申请人负伤有关情况的正式文书。
(九)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由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记载负伤部位检查诊断结论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学影像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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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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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入伍时间、退役时间,因战因公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本人手写签名、申请日期。
(二)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申请人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等。
(三)申请人本人退役证件或者退役军人登记表。
(四)申请人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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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经医学鉴定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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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评残部位当前状况及对工作或生活的影响、近期治疗情况,本人手写签名、申请日期。
(二)原批准残疾等级申报审批等档案材料、原残疾证件。
(三)申请人伤残部位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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