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证件发放种类是什么?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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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证件有效期分别是什么?

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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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证件换发、补发如何办理?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损毁、遗失或者内容有误需要变更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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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的如何办理抚恤关系迁入?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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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证明书》如何换证、补证?

2018年4月30日前评定(批准)为烈士的,由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填写并逐级提报相关信息。具体申报材料如下:(一)持证人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二)村(社区)、单位证明与烈士亲属关系,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单位主管部门公章;(三)原持《革命烈士证明书》;(四)1983年《革命烈士证明书》换发存根,1983年未经换发的各类烈士通知书、牺牲证明等;(五)《烈士英名录》有记载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认定;(六)具备批烈权限的有关部门的烈士批准文件。所列依据材料第(三)(四)(五)(六)项,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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