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哪些情形,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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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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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履行哪些职责:

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六)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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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履行哪些职责: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 (二)对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 (三)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社会团体的举报; (四)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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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有哪些情形,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2016修改版)【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998版)】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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