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就维护管理责任和维护费用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就维护管理责任和维护费用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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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并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和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城建档案馆提交房屋建筑工程档案资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档案;单建人防工程作为独立项目提交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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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和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规范标准。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因此,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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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因此,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是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对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经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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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作使命任务:“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具体机构职能可登录官方网站(rfb.taian.gov.cn)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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