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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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哪些情形,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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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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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履行哪些职责:

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六)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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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履行哪些职责: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 (二)对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 (三)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社会团体的举报; (四)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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