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标注的单位住所所在的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所在的行政区域。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为方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优先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原则。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下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驻泰城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的争议案件; 2、驻泰城师级军队聘用单位的争议案件; 3、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争议案件; 4、市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争议案件; 5、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的争议案件; 6、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管辖的争议案件。 未列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争议案件分别由所在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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