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开航前自查有什么规定?

一、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二、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三、《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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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低平板半挂车辆有哪些规定?

按照规定,低平板半挂车宽度、长度均超过限值标准,属于超限运输车辆。但考虑到目前此类车辆群体很大,专项整治行动期间,重点查纠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的违法行为,对车辆外廓尺寸超限暂时不作要求。对低平板半挂车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从长远看,要坚决禁止其从事普通货物运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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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在乘车中丢失物品怎样?

旅客要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如不慎丢失,拔打随车监督电话或车站服务热线,提供具体的线路、车号或发车时间,帮助查询,必要时可报警查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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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包裹丢失、物品损坏、错发等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物流货物若为快递货物(比如中国邮政、EMS、顺丰速运、宅急送、三通一达、德邦快递等公司),根据《邮政法》(第45条—48条)以及《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的相关规定,邮政企业对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邮政对于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这三种原因所导致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将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2)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3)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快递企业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对于快递丢失问题,可联系快递公司统一的业务受理平台,还可登录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或拨打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电话“12305”进行投诉。 货物为物流公司承运,出现货物损坏、灭失等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32条-第834条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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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车辆维修后短时间内再次发生故障,对于维修方有哪些相关规定?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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