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落户需要那些材料
因租赁房屋迁入我市城镇城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租房落户。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3.居住证;4.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书(落社区集体户的除外);5.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查看详情 >>
农村如何分户
在农村地区设立家庭户的,应当由宅基地使用权人提交以下材料到所属地公安派出所申请。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宅基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材料;3.结婚证(离婚证)或家庭成员关系材料。(无法提交第2项证件材料的,可以凭村(居)委会或者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据材料、实际居住证据材料办理。)
查看详情 >>
如何登记流动人口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通过互联网专用APP、山东“互联网+民生警务平台”(http://sdmsjw.gov.cn)等登录“山东省居住登记平台”申报居住登记,或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就业或者就学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查看详情 >>
如何办理居住证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到其他县(市、区)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查看详情 >>
饲养烈性犬有哪些规定?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查看详情 >>
<<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
共 487 页 到第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