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定的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我市门诊慢性病病种共39种,其中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结核病、苯丙酮尿酸症、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儿童听力障碍、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儿童视力残疾、儿童言语障碍、儿童肢体运动障碍15种门诊慢性病为甲类病种;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并发后遗症)、脑梗塞(并发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一般精神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癫痫、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中风后遗症、高血压病(Ⅲ期)、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24种为乙类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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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如何报销?

1、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0%、55%,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5%、65%。2、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限额为20万元。3、参保居民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4、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精神病(重性)、结核病、血友病8个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本市内定点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仅执行最高级别医院一次起付标准费用。5、参保居民到统筹区域外就医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急诊备案手续的,发生的费用,在省内市外医院的,个人先自付10%;在省外医院的,个人先自付15%,并执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就医待遇标准执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急诊备案手续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自付30%,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6、居民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按同级医院报销比例的60%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大病保险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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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户籍居民如何参加泰安市居民医保?

持居住证参保的外地户籍居民,须在取得居住证当年集中缴费期缴纳次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非集中缴费期不予受理。每个年度参保缴费均需审核其当年取得的居住证,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做身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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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如何缴费?

新生儿应自出生之日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参保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父母一方泰安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缴费。出生之日六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六个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新参保自出生年度起补缴,并按新参保人员补缴办法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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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怎么规定的?

符合相关条件,经申请,职工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医疗护理照料方式主要包括:居家护理、机构护理及医疗专护。接受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每床日总费用定额(指统筹范围内费用总额,含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超标准床位费除外)分别为60元、40元;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分别为120元、170元、200元。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分别支付85%、80%、75%,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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