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含在职、退休人员),均应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资金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等渠道解决。具体标准为:暂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人每年划入3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元、个人缴费(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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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使用列入职工大病保险的特种药品(目前有5种),年度累计超过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参保患者提出申请,填写《泰安市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及评估表》,同时提供:相关医疗文书(包括诊断证明、基因检测报告(必要时)、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经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评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备案后,方可享受特药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进行的大病特药评估备案,均自核准之日起长期生效,暂不设置终止期限。期间未发生变更,且正常购用药品的,以后年度备案自动延续。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要更改药品的须重新评估备案。一年内未发生购用药情况的,自动终止,后再购用的须重新评估备案。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患者可选择1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或1家特药定点药店购药。参保患者不能同时享受2种及以上相同适应症的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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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大病申请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科)受理。在本人住院医院申报的,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由经治科室填写《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请表》。在非本人住院医院申报的,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近期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血友病、晚期恶性肿瘤、精神病患者也可提供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诊断证明等材料),由经治科室填写《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请表》。甲类病种随时办理,医疗待遇当月享受;乙类病种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组织审核鉴定,审核通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在医保结算系统设定确认,医疗待遇自审核通过后享受。审核未通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科)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安置地定点医院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申请程序参照参保地的规定。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原则上医疗年度内不变更,如需更改,参保职工可于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底前到定点医院或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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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诊、急诊费用,治疗结束后,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出具伤害经过说明,一般要在15日内携带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原始有效报销凭证等有关材料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报销。其门诊、急诊费用,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1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给予7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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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800元以上部分,根据缴费档次,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补助限额为300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补助限额为40000元。取消尿毒症肾透析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乙类病种(除严重精神障碍的6个病种外)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缴费档次,按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高血压病Ⅲ期2000元),患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最高补助限额4000元。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结算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时,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疾病,其他符合原精神病种门诊慢性病条件的,为一般精神病。严重精神障碍不设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0000元。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治疗,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提高到70%、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提高到75%。一般精神病执行原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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