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三)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四)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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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哪些情形可以办理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一)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二)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的;(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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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哪些情形应当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一)海域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二)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三)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四)海域使用权续期的;(五)共有性质变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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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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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承包方应当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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