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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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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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在哪里发布?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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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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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吗?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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