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20年度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市政府门户“中国泰安”(www.taian.gov.cn)或本机关网站“泰安市医疗保障局”(http://ylbzj.taian.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泰安市市政大楼B5037;邮编:271000;电话:0538—6998657;传真:0538—6998875 ;电子邮箱:taybxx@ta.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为目标,以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为重点,创新公开载体,拓展公开领域,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由局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承担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发布、登记、考核等工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协调和检查。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2020年工作要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全年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具体措施和责任科室并认真组织实施。全年领导小组多次研究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市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9项制度,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发布制度》、《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以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深入地开展。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发布机制,我局结合医保工作实际,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工作分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小组牵头,科室协调配合的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二)发布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情况
2020年市医疗保障局对《泰安市医疗救助办法》由局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系统的政策解读,并对社会关切的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异地就医、医保待遇及报销、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2020医保目录等医保政策形象直观地进行了图解,进一步加强了中央、省级、市级文件的解读宣传效果。
对互动交流进行了部分调整,增设了在线调查、在线访谈、意见征集、网上咨询、网上留言等栏目,向社会公开征集编写《泰安市“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对策与建议,并就我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建议。提高了政府的反应能力和社会回应力,扩大了民众的参与度。
进一步加强政民互动,举办了“医保开放日”活动,通过服务民生面对面现场接听12345热线,局负责人在工作落实面对面、民生面对面等电视问政节目现场回答观众提出的医保相关问题,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和政务公开水平。
(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
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关乎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社会最关注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医保定点医院、医保定点药店、诊疗项目目录、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目录、医疗救助情况等医保重点领域及时、准确、全面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截至目前,2020年共公开医保重点领域相关信息146条。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开设“打击欺诈骗保”专栏,及时对有关政策、工作开展情况、结果等进行公开,让公众第一时间了解我市医保相关工作的实时动态。
(四)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2020年度,我局没有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 政务监督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不断强化监督考核,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多次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检查,审核规范信息公开的发文标准及信息公开的时效。对群众通过媒体反映的有关政务公开及相关问题的,要求相关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处理并反馈以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始终坚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并作为一项长期制度来执行。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或制度落实不力的,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20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1044条,其中,概况类信息10条,政务动态信息284条,信息公开目录中信息541条。
进一步明确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公开了权责清单、职责边界清单,并常态化公开部门会议议题。及时更新并集中公开随机抽查项清单,对于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进行了公开。对于行政执法事项做到了事前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信息,事后按时公开执法结果。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范性文件 | 1 | 1 | 1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增1 | 1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5项 | 296.6415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2020年度,我局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7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答复办结。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7 | 7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5 | 5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不予 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 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2 | 2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 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
(七)总计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020年度,我局没有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在全面总结2020年以来工作的基础上,清醒地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由于政务公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信息公开的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时效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公开的形式还不够丰富,公开的格式上还不够完全统一,上述问题有待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规范政务公开行为,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拓展覆盖面,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进一步加大网上公开力度,接受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健全内部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做好平台答复工作,实现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形成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