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

泰安市泰...

基本编码:370900SF370212002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427G3370212002000

事项版本:2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司法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南楼1506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其他、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8-851625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南楼1506室
电话:0538-8516257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14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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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12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协助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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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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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立案 5个工作日 立案、不予立案
调查 调查 无明确时限 调查报告
处理 处理 无明确时限 不予处罚决定、予以处罚决定、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听证 听证 3个工作日 法制工作部门写出听证报告
决定 决定 无明确时限 不予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吊销执业证书、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向哪里投诉
解答 市律协或市司法局,县域律师事务所可向当地司法局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516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