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执业的处罚

泰安市泰...

基本编码:370900SF370212010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427G3370212010000

事项版本:2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司法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南楼1511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南楼1511室
电话:0538-851911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南楼1511室
电话:0538-851911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1年11月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查 5个工作日 立案
调查处理 立案后,对案情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举行听证,做出是否处罚决定 40个工作日 是否处罚决定
结案 符合结案条件的,结案 15个工作日 结案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有意见如何提出
解答 可以向所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南楼1511室
    电话:0538-851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