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检查

泰安市应...

基本编码:370900AJ370681017000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54827A7370681017000

事项版本:1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市政大楼B8054室)
是否公示 0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检查报告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8-699091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38-699958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该事项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解答 该事项为部门行政检查,非申请事项。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69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