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泰安市应...

基本编码:370900AJ370281009000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54827A7370281009000

事项版本:1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市政大楼B8054室)
是否公示 0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处罚文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8-699091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B座二楼
电话:0538-699105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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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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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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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该事项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八十七条、《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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