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泰安市青...

基本编码:370900CG370217280000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6994947370217280000

事项版本:1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泰安市青年路100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其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民之家3楼东厅E22窗口
电话:0538-8501583、0538-853818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38-829769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月国务院令第64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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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立案 15日 立案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 30个工作日 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告知 行政处罚告知 5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告知
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 15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不服处罚决定怎么办?
解答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民之家3楼东厅E22窗口
    电话:0538-8501583、0538-8538189